首页> 专题专项 >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 使用工作的通知

2020-04-14 11:13 来源: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

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直管县(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保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力度,持续扩大改革成效,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和省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医保〔2019〕1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药品范围。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河南)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中明确的32个中选药品及其供应的51个品规(以下简称中选药品,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二、集中采购规则

(一)约定采购量。医药机构以中选药品(指定规格)2018年全年的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基数,计算本年度采购量。在全国独家中选的药品按基数的50%、两家中选的药品按60%、三家中选的药品按70%、四家及以上中选的药品按80%分别计算。下一年度约定采购量以中选药品(指定规格)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为计算基础,按照上述规则确定。下一年度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中选药品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

(二)采购周期。中选药品的采购周期按中选企业数量确定。全国独家中选企业的药品,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全国中选企业为2家或3家的药品,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全国中选企业为4家及以上的药品,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采购周期内购销合同每年一签。

三、相关政策及保障措施

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继续按照《实施方案》及《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函〔2019〕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照中选价格销售中选药品。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0年3月—2020年4月)。完成约定采购量分解确认;完成中选药品挂网和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价格联动;完成中选药品网上配送关系确认,签订购销合同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0年4月—2021年4月)。2020年4月30日前全面执行第二批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强化各方面数据信息的实时监测;根据实施情况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做好舆情监测,全面收集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1年4月—2021年5月)。开展第二批集中采购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对取得的成效、成功的经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评估;完成下一采购周期购销合同签订

五、加强组织保障

省医药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我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领导机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试点扩围工作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压实主体责任,持续推进改革。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深入落实各项政策,认真完成各项任务。结合试点扩围工作的推进,不断探索完善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政策,并带动医改持续深化。加强改革宣传引导,增强法治意识,凝聚改革共识。提前制定各项预案,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平稳实施。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河南)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