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河南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5日
河南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
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扩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改革效应,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国办发〔2019〕2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抓好试点扩围工作的贯彻落实,通过开展药品带量采购、医保支付协同、全面质量监管等措施,着力减轻患者药费负担,改善医药行业生态,推动“三医”联动改革,确保改革成果惠及全省人民。
(二)工作思路
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以省为单位,参与跨区域联盟,开展药品集中采购,执行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公布的中选结果,并做好在我省的组织实施。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地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的作用;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集中采购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坚持综合施策,健全考核机制,奖惩并施,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改善用药结构,引导患者合理用药;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处理好试点扩围工作与现有采购政策关系。
二、实施范围
(一)药品范围
联采办公布的《联盟地区(河南)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表》中明确的25个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具体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三、主要任务
(一)执行采购结果
严格执行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及时增补未挂网中选企业及中选药品信息,确保网上采购渠道畅通。按照《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中约定采购量规则,结合上年度各地区25个集中采购药品(指定规格)使用情况,将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逐级分解到参加试点扩围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对合同期限、采购量、采购价格、采购总金额进行确认,并对各方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完成合同用量和约定采购比例要求。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仍可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对于25个中选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在我省药品采购目录中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
(二)健全保障措施
1.确保供应。强化中选企业保障供应主体责任,督促中选企业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中选企业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各级政府和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加强对中选药品供应环节的监管,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无法按合同保障供应,或出现不按规定签订购销合同、不履行供货承诺等违规行为的,按照《采购文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建立完善应急保障机制,确保患者用药需求。
2.确保使用。鼓励合理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加强药师在处方调剂审核中的作用,促进优先选用中选药品。要进一步完善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加强医师和药师的宣传培训,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做好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储备,开展用药情况监测及应急处置,并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加强对医疗机构落实集中采购情况的信息监测。
3.确保回款。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要按合同约定及时与中选企业结算,从收货验收到支付药款不得超过30天。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医保基金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医保结算款。医保经办机构从医保统筹基金中按照中选药品合同约定采购总金额的5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款的周转资金,专款专用。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及时回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医保经办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
4.确保质量。加强中选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按照合同期限,将中选药品全部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增加抽检频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督促配送企业保质保量配送中选药品。完善中选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强化不良反应监测和预警分析,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三)做好政策协同
1.统一医保支付政策。中选药品在我省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价格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在价格联动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医保个人首自付比例;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按实际价格支付,报销比例不变。
2.健全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按照“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原则,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不因中选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当年医保总额控制额度;对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定额付费的,不因使用中选药品治疗而降低当年定额支付标准,充分调动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的积极性。医保经办机构要将医疗机构落实集中采购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9年10月—2019年12月)
印发试点扩围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制定和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完成约定采购量分解确认;完成中选药品挂网和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价格联动;完成中选药品网上配送关系确认和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购销合同签订;完善省医药采购平台和医保信息系统功能,建立监测、监管机制;补充完善医保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9年12月—2020年12月)
2019年12月31日前全面启动实施试点扩围工作。加强运行数据监测,从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等多个维度,实时监测各方面数据信息;根据实施情况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做好舆情监测,全面收集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1年1月—2021年3月)
开展试点扩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对取得的成效、成功的经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评估,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五、组织保障
(一)明确领导机构
省医药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我省落实试点扩围工作领导机构,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并督促各地、各成员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试点扩围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联动,做好监测分析、定期通报、督促检查、总结评估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落实,结合实际创造性推进改革,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压实主体责任。省医保局负责试点扩围工作相关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做好中选药品货款预付、医保费用结算、考核评价等工作;各地医保部门负责试点扩围工作的综合协调,具体做好试点扩围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指导公立医院改革等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中选药品在流通、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中选企业落实保障质量和供应主体责任。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药品流通的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打击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细化分解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确保试点扩围工作稳步推进。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省医药采购平台的更新和维护、采购数据实时监测、购销合同网上签订等工作,并保障网上交易的顺利开展。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试点扩围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力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精心组织实施,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制定宣传引导方案,广泛宣传试点扩围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改革成效,做好政策解读,纾解多方疑虑、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强化政策培训,提高政策认知,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做好风险防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风险防范,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要加强舆情监测,做好引导、调控和管控工作。要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监督检查,增强企业、医疗机构合规经营意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试点扩围推进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
附件:联盟地区(河南)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表
附件:
联盟地区(河南)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表 | ||||||
序号 | 药品通用名 | 剂型 | 规格包装 | 计价单位 | 拟中选企业 | 拟中选价格 |
1 | 阿托伐他汀钙片 | 片剂 | 10mg*28片 | 盒 | 兴安药业有限公司 | 3.6 |
2 | 瑞舒伐他汀钙片 | 片剂 | 10mg*28片 | 盒 | 瀚晖制药有限公司(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 | 5.6 |
3 | 硫酸氢氯吡格雷片 | 片剂 | 75mg*14片 | 盒 | 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 | 34.12 |
4 | 厄贝沙坦片 | 片剂 | 150mg*7片 | 盒 |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2.48 |
5 | 苯磺酸氨氯地平片 | 片剂 | 5mg*14片 | 盒 | 国药集团容生制药有限公司 | 0.84 |
6 | 恩替卡韦片 | 片剂 | 0.5mg*28片 | 盒 | 北京百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5.5 |
7 | 草酸艾司西酞普兰片 | 片剂 | 10mg*7片 | 盒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29.89 |
8 | 盐酸帕罗西汀片 | 片剂 | 20mg*20片 | 盒 | 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32.35 |
9 | 奥氮平片 | 片剂 | 10mg*7片 | 盒 |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43.6 |
10 | 头孢呋辛酯片 | 片剂 | 250mg*12片 | 盒 | 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制药有限公司 | 4.28 |
11 | 利培酮片 | 片剂 | 1mg*30片 | 盒 |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 1.47 |
12 | 吉非替尼片 | 片剂 | 250mg*10片 | 盒 | 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 | 257 |
13 | 福辛普利钠片 | 片剂 | 10mg*21片 | 盒 |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17.4 |
14 | 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 | 片剂 | (150mg+12.5mg)*14片 | 盒 | 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 | 14.28 |
15 | 赖诺普利片 | 片剂 | 10mg*28片 | 盒 |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6.45 |
16 | 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 | 片剂 | 300mg*30片 | 盒 | 杭州和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11.37 |
17 | 氯沙坦钾片 | 片剂 | 50mg*14片 | 盒 |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14.7 |
18 | 马来酸依那普利片 | 片剂 | 10mg*16片 | 盒 | 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8.93 |
19 | 左乙拉西坦片 | 片剂 | 250mg*30片 | 盒 | 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 | 71.9 |
20 |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 | 片剂 | 100mg*60片 | 盒 |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623 |
21 | 孟鲁司特钠片 | 片剂 | 10mg*5片 | 盒 | Merck Sharp & Dohme B.V.(Merck Sharp & Dohme Ltd.)(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分包装) | 19.38 |
22 | 蒙脱石散 | 散剂 | 3g*12袋 | 盒 | 哈药集团中药二厂 | 3.6 |
23 | 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 | 注射剂 | 100mg/支 | 盒 | 四川汇宇制药有限公司 | 798 |
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 | 注射剂 | 500mg/支 | 盒 | 四川汇宇制药有限公司 | 2735.83 | |
24 | 氟比洛芬酯注射液 | 注射剂 | 5ml:50mg*5支 | 盒 | 北京泰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109.4 |
25 | 盐酸右美托咪定注射液 | 注射剂 | 2ml:0.2mg*4支 | 盒 |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5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