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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

2020-12-29 18:56 来源: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医药企业:

为推进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和诚实守信、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构建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环境,切实保障我省群众利益和医保基金安全。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发〔2020〕34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有关要求,现就建立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信用评价范围

严格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自2020年8月28日起,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下同)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二、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

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以独立法人名义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信用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建立合规审查制度,杜绝失信行为,规范其员工(含雇佣关系)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销售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

三、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

通过企业报告和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全面、完整规范地采集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建立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信息库。医药企业在我省发生失信行为的,应主动及时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告失信信息。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定期梳理汇总我省法院、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公开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特别是媒体集中报道的典型案件,及时函询调查涉事企业,要求企业说明情况、补充所需涉案信息,必要时商请相关部门给予案源信息支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常运行中通过监测、受理举报等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信息并予以记录。

四、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和分级处置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来源可靠、条件明确、程序规范、操作严密的要求实施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并分别采取书面告诫提醒、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终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和采购、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供给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在保障供应的基础上采取分级处置措施。

五、建立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失信行为自被确认起超过一定时间,以及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改变的,保留记录但不再计入信用评级范围。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处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医药企业,并视情形给予一定的申诉和整改期,允许企业补充更正信息、申诉说明情况。建立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处置失信责任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并接受合规检查、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剔除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有效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等。

六、共同推进信用评价制度建设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则,推动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引导医药企业自觉履行遵守价格规则、诚信经营的义务,引导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级更优的医药企业作为供应或配送单位。

七、有关要求

(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建立并实施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主体,要按照国家和省医保局的有关要求,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保障医药企业依法享有自主定价、自主经营权利。不得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名义,实施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自2021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集中公布我省省平台医药企业信用评级结果。相关失信信息、评级结果和处置措施及时报国家和省医保局。

(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深入推进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制定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5号)具体要求,尽快完善我省医药采购平台功能,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医药企业提交承诺、记录信息、修复信用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和支撑。

(三)相关医药企业要及时作出信用承诺。2021年3月底前,所有在我省投标挂网的医药企业均应提交信用承诺。对于未提交信用承诺的,自2021年4月1日起,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自2021年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予以撤网处理。

 

附件:1.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

    2.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doc

附件2: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