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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保障局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020-06-24 09:11 来源: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医疗保障局信息发布管理,规范发布程序,健全保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及时、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是省医疗保障局信息发布的官方权威渠道,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服务平台。门户网站中文名为“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注册域名为“ylbz.henan.gov.cn”;微信公众号中文名为“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省医疗保障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并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及在政务信息发布过程中解读具体内容、扩大宣传影响、引导社会舆论、服务便利公众制作产生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发布管理坚持“先审核、后发布”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依法依规、科学管控,遵循规律、务求实效,力求把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打造成及时、准确、有效的信息发布、互动交流和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条局工作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局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归口办公室管理,负责信息发布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信息发布后的舆情监测、研判回应等工作。

第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医疗保障部门为信息内容保障单位。按照“谁产生、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各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内容拟定、内容审核、保密审查工作,对本单位产生和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发布涉密信息内容。

第八条各单位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信息工作,明确相应人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报送、联络等工作。

第三章 发布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医疗保障局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均应依法、准确、及时、全面地通过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

第十条各单位提供的信息要准确、可靠、有效,下列信息及图片、视频须及时收集和报送: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省医疗保障工作重要会议活动、政策法规以及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涉及重要民生工作阶段性(月度、季度、年度等)进展情况的有关数据、分析预测等信息。

(四)医疗保障事业改革进展情况,取得的成绩、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五)医疗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突发性重大事件,热点、难点问题以及解决办法、对策、建议等。

    (六)上级领导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和要求的落实情况。

(八)重要调研活动形成的调研成果。

第十一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所有公共信息须由提供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先进典型事迹材料以及涉及干部人事工作等内容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报送局办公室校核,由办公室统一发布。报送信息需填写《河南医疗保障局信息报送审核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核表》),并将经领导审核签字后的《审核表》与信息稿件电子版一同报送办公室。对不按程序审核签字的信息稿件一律不予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工作坚持先内部后公开、先审核后发布的原则。涉及本单位业务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事项,应在会议、活动和事项结束后12小时内报送;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在3日内报送;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其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工作进度和问题严重程度及时报送;突发性紧急事件,应在事件发生3小时内报送,并在事件处理过程中随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健全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将信息发布管理和相关业务工作统筹考虑,同步实施。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建立信息发布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单位新闻宣传、信息公开、互动交流、网上服务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计评估和公开通报。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发布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发布虚假信息或错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发布的信息与通过其他途径对外发布信息出现重大差异,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要求及时发布信息,相关栏目内容可更新但长期不更新,经督办仍不及时改正的;

(四)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失密、泄密的;

(五)发布违法违纪信息、散布谣言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信息发布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公众需求以及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医疗保障局规定,及时督促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对网站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省医疗保障统计分析中心要及时、充分应用新兴的网络技术、页面展示和无线通信等技术,不断提高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便民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新增栏目和改版信息,由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交局办公室和省医疗保障统计分析中心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发布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的最终电子版、纸质件、审查审批档案资料由信息产生单位留存备案。

第十九条  在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链接的网站或业务系统,必须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应级别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省医疗保障局信息报送审核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