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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降价结果的通知

2020-04-29 19:11 来源:

 

 

关于执行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采购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降价结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医疗保障局,局属各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非中选药品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203号)相关规定和企业药品价格申报情况,现执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降价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参加我省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所有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执行此次降价结果

二、主要内容

(一)全省统一执行已公布的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降价结果,医药机构的实际采购价格不得高于降价结果

(二)对于企业未按规定申报价格(主动撤网除外)的,按照豫医保20203号文中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采购周期内,公布的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要按月联动全国最低价格。其他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出现低于我省降价结果的中标(挂网)价时,企业应于30天内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报。鼓励其他地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自愿联动中选价格。

三、工作要求

(一)药品相关企业要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防止结构性短缺及时进行价格更新。对于不按规定保证质量、供应和及时更新价格的企业,一经查实,暂停挂网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监管账户,对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采购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监测,同时,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结算和配送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购销行为,保障临床使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降价结果(第一批)

 

 

                  2020429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