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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完善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特定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03-26 16:49 来源: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完善我省重特大疾病

医疗保障门诊特定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加河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819)和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国家谈判药品落地落实在组织相关专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完善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特定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二、门诊特定药品范围

根据国家谈判药品使用特点、使用周期、疗程费用、限定支付范围等不同情况将部分用于治疗癌症、罕见病等重大疾病的临床必需、疗效确切、适应症明确、价格较高、适门诊治疗谈判药品纳入我省重特大疾病门诊特定药品范围其余国家谈判药品按乙类药管理,执行各地相应的管理规定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基金安全和合理用药的前提下,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通过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范围或增加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等方式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同时,按照国家对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我省重特大疾病相关治疗药品限定支付范围。

三、关于服务管理

重特大疾病门诊特定药品受益人群相对较少,但费用支出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中的占比较大,因此需要做好评估和监控工作。一是定期对年度内重特大疾病门诊特定药品治疗人数、治疗效果、人群适用范围、准入条件、基金支出状况、个人负担情况、结算管理、业务操作等进行综合评估。二是强化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监管。通过智能监控等有效管控措施,规范医药行为,防范过度医疗,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过快增长。

我省规定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实行责任医师和定点救治管理。为了确保参保人员可及时享受相关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双通道”管理,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特定药品的同时,增加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并将在药店发生的相关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以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