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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03-29 11:56 来源: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精神和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有关要求,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两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根据机构改革精神,2018年底,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能从发展改革部门划转到医疗保障部门。为切实做好新增项目管理工作,我们通过广泛研讨,深入六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单位开展现场调研,起草文件并广泛征求省市医保、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意见后,印发了《通知》。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新增项目界定。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围是指未列入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医疗准入条件,具有临床治疗和诊断价值,经专家论证确需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A、B、C三个类别管理,明确了不属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二)项目申报、受理程序。明确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主体是医疗机构,进一步简化申报受理程序。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行业在郑三级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卫生健康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初审后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实行每年3月份集中受理。

(三)评审程序。对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从临床、护理、医技和价格、医保、卫生经济等专业抽取专家组建评审专家库。为了使评审程序更加科学严谨,《通知》借鉴我省医保药品目录评审经验,将专家评审分为项目论证和项目审定,规定论证专家和审定专家互交叉,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四)价格管理形式。《通知》规定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A类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按照隶属关系由省、市级(省直管县市)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程序分级确定;B类项目原则上在申报医疗机构试行,试行价格由医疗机构实行自主确定。试行一年后,由省级医保部门会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再次开展论证,确定其医保准入支付意见,并按规定分级制定价格。C类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通知》要求统一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技术规范,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建立监测评估机制。明确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本通知专家评审程序。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