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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9-12-02 10:44 来源: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起草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起草的背景

2017年,为整合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在全国开展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以下简称两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我省郑州市被列入12个试点城市之一,于2017年下半年完成两险合并实施。从实践看,郑州市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达到了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的预期目标,通过合并实施试点,生育保险覆盖面扩大,基金共济能力增强,监管水平提高,经办服务水平提升,享受待遇更加便利,社会各方反映良好。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要求,于2019年在全国全面推进两险合并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安排部署,在总结郑州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省医疗保障局起草了《通知》。

二、《通知》的总体思路

《通知》提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

保留险种、保障待遇,是指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险种仍然保留。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相比,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保障政策,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是简单地将两项保险在制度层面合并,更不是取消生育保险。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

统一管理、降低成本,是指通过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强调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而是在管理运行层面的一体化。

三、《通知》安排的主要工作任务

《通知》的主要工作任务可以概括为“统一管理服务、规范待遇支付、确保持续发展”。

一是统一管理服务。包括: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更好保障生育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费率,有利于提高征缴效率,扩大基金共济范围,也没有增加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统一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可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强化监控和审核;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资源共享,可提升经办服务能力,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是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在保持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生育津贴发放期限,与原有待遇相比还有所提高,维护了参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随着基金共济能力的提高,合并实施后还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三是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在通过两险合并实施提高基金共济能力的基础上,一方面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强监管,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链接: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