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项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医保办〔2019〕46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支持我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19〕3号)有关规定,在对我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单位及其他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认真调研、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确定了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其医保支付类别(见附件)。对其中的A类项目,确定了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和医保乙类项目省直职工医保首付比例。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按规定及时确定所辖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和本统筹地区医保首付比例。
二、对于区域医疗中心引进输出医院专家开展临床诊疗服务的,区域医疗中心可在我省现行项目价格基础上,参照输出医院所在地价格政策进行适当上浮,报省医保局备案后执行。相关项目属医保支付范围的,上浮后的价格按规定给予报销。
三、将河南省儿童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纳入省级管理,执行省级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20日起执行。各级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尽快做好各方面的衔接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医保局。
附件:河南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