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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

2019-11-30 16:15 来源:
发文机关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9年11月29日
标  题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 豫医保办〔2019〕47号 发布时间 2019年11月30日
失效时间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指导意见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精神,根据《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豫医改〔2019〕2号)有关要求,现就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通过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同步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予以整体解决。

(二)上下联动,同步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项目范围由省医保局统一确定,各级医保部门根据现有价格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价格调整年底前全省统一完成取消耗材加成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

(三)综合配套,相互衔接。坚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分级诊疗、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相互衔接,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三、实施范围

全省区域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其中,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含部队、行业在郑三级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由省医保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医保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四、主要内容

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公立医疗机构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在实际购进价格之外接受经营者给予的价格、实物等任何形式的折扣。

(二)同步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同时,通过降低大型仪器设备诊疗和检查、检验项目以及少量收费标准明显高于周边地区项目的价格,适当拓宽调价空间,进一步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1.开展调查统计。省、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同级医保部门,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2018年度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收入情况和所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用频次、金额进行调查统计,为调价工作提供数据基础。其中,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收入总额及降价项目的降价总金额作为需要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调价空间。取消耗材加成并相应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后,公立医疗机构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的收入变化不再滚动计入需要调价解决的范围。

2.有序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各地原则上按照全省统一的项目调整范围,根据现有价格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价格调整。具体调价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合理补偿。对2018年度调查统计数据进行测算,调价预计增收的总金额与调价空间基本吻合。二是分级调整。按照有利于分级管理、分级诊疗的原则,考虑辖区内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三是区域间应加强沟通协调。促使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医疗水平发展相当、地理水平相邻地区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保持合理衔接。

(三)做好医保支付衔接。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医保支付政策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衔接,认真测算取消医用耗材加成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对医保基金的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调价项目属医保支付范围的,调整后的价格按规定给予报销。原则上不因为取消医用耗材加成降低医疗机构当年医保总额控制标准。

五、时间安排

2019年12月31日零时起,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并同步执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密切协作,增强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医保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调价范围,制定调价方案。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的督促和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垄断行为,并根据监督检查实际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风险预判,形成应急预案。各地要充分借鉴前期取消药品加成的经验,通过测算分析、模拟运行等方式,充分预判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对患者负担、医保基金安全和医疗机构运行等方面的潜在风险,特别是对影响范围广或涉及特殊困难群体的项目,要提前做好排查,形成应急预案,防止个性问题扩散成系统性风险。

(三)加强价格监测,探索动态调整。各地要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后的监测评估工作,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服务量、收入分配,以及药品、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医疗设备价格等关联信息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掌握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在不断完善医疗费用和医保基金支出监测评估机制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探索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四)加强服务管理,控制医药费用。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公立医疗机构主动适应改革,完善自我管理,包括强化成本管理、科学核算成本、主动控制成本。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对部分因医用耗材占比过高,无法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足额补偿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影响的医疗机构,要通过有效降低医疗机构运行成本等途径予以解决。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改革氛围。各地要做好对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等的政策培训,促进有关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准确解读取消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名单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省管公立医院名单.xls